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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细则[失效]

  (三)综合信息程序:
  1.设《信访简报》和《信访摘报》登记本。
  2.定期整理、综合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内容,每季度编发一期《信访简报》;重大活动后,根据来信内容及时编发《信访简报》。分送体委领导,发送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参阅。
  3.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带有影响性的信件,来信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编写《信访摘报》。送体委领导、办公厅领导参阅。
  4. 按《国家体委印发简报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发简报、摘报。
  (四)归档、销毁程序:
  1.对重要来信来访的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分类、立卷、归档。
  2.对当年编发的《信访简报》、《信访摘报》分别立卷、归档。
  3.对办理完毕的一般信件年底销毁,重要信件隔年销毁。
  第八条 对反映地方体委问题或个人要求的信件,原则上转请当地政府、体委办理。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揭发、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十条 对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集体来访,一般应劝其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劝其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受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办公厅书面报告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30日内向原办理部门提出复查要求。原办理部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对复查意见仍表示不满的,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对信访事项处理确有错误的,应进行重新处理,直至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及各部委转我委的来信,应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理完毕,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监护人将其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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