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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25日)废止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1997年7月8日 国家体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我国登山运动发展,保障国内登山活动稳妥、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委登山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国登山活动事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登山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新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等省、自治区海拔5000米以上和其它省、自治区3500米以上上的登山活动。

第二章 登山活动的组队条件

  第四条 登山活动须组成两人以上的团队,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第五条 登山团队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予以组织指导,并代表登山团队统一办理登山活动有关事务。
  第六条 组成登山团队、计划攀登一座山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成员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合格证书有效验证前延三个月),无障碍疾患。
  (二)须有半数以上成员系统学习过登山基础知识、持有各级登山协会颁发的合格证书。
  (三)须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具备攀登计划目标下档山峰的经历(山峰高度档次按5000米、6000米、7000米、8000米四个级别划分)。
  (四)须配有登山活动所需技术、防寒、通讯、生活等基本装备器材。
  第七条 遵守登山活动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章 登山活动的申报和批准

  第八条 攀登 8000米以上高峰,登山活动组织者须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按第二章所列各条向国家体委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申报;攀登8000米以下高峰,向组队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申报。经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批准书》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省(市)、自治区体委在办理批准手续的同时,向国家体委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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