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国家测绘局 2003年5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正确反映国家版图的内容,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编制,提高地图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种载体表现的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印刷以及产品上附有示意性地图图形的工艺制品、地球仪等。
第三条 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2.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
3.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
5.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
6.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二章 比例尺、开本、经纬线
第四条 公开地图的比例尺、开本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
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
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
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集、册)(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不限;
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