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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

  四、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从事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不得少于5000万元;
  (三)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连锁经营的,应当有不少于10家直营连锁门店;从事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应当在不少于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拥有不少于20家直营连锁门店;
  (五)直营连锁门店不得少于连锁门店总量的10%;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签定特许经营合同;
  (六)具有与其连锁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的能力;
  (七)拥有统一的上网首页和对连锁门店统一实施的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
  (八)法律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和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数量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符合连锁经营规范的筹建方案;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连锁门店的加盟章程;
  (六)作为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合作意向书或者自建网站的筹建方案;
  (七)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持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数量的连锁门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直营连锁门店的直营证明材料和特许连锁门店的特许经营协议书(合同)等证明材料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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