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学品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管司管二函字[2003]18号)
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
你协会《关于化学品登记的有关问题》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应急咨询服务的问题
1.你协会对《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登记办法》)和《
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中有关代理应急咨询服务规定和要求的理解是正确的。
2.鉴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此2003年5月9日我局印发了《
关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使用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函字[2003] 40号),取消了
《实施意见》中在生产单位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注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的要求。详情可到我局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下同)查询。
3.在
《实施意见》中,仅仅对代理应急咨询服务机构作了选择性要求,并不意味着生产单位必须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签订应急咨询服务协议。
4.按照
《实施意见》的要求,登记中心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并参加重、特大化学事故的抢险与救援工作,不直接提供更不能代替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所应提供的应急咨询服务。如果需要登记中心承担生产企业应急咨询服务,则应当另行签订应急咨询服务协议。
二、《登记办法》中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