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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 × 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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