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出台新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意大利进口
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国质检食函[2003]19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和地区进口含有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等原料(含提取物)成分的化妆品。总局与意大利有关部门就化妆品检验检疫及出证问题进行会谈并达成了协议,商定由意大利卫生部对出口我国的化妆品出具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不含任何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的化妆品(A类产品)时,须提供意大利卫生部化妆品证书(证书样本见附件1)。
二、进口含有非禁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的化妆品(B类产品)时,须提供意大利卫生部化妆品证书 (证书样本见附件2)及使用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含提取物)的风险分析报告和加工工艺等相关材料(同一国家的产品在同一口岸报验时,相同原料的风险分析报告可只提供一次)。
三、证书需由意大利卫生部授权人员签字(见附件3)并加盖意大利卫生部印章(见附件1、2备案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