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3]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把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推向深入,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必须进一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和纪律约束机制建设。
一、充分认识严肃纪律的必要性。严肃法官队伍的纪律,既是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强化权力监督制度和纪律约束机制是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惩戒的规定,是强化法院内部监督,约束和规范法官职务行为的基本法,广大法官必须严格执行。各地法院要根据新形势对法官队伍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强教育,健全机制,严格依法依纪管好队伍,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始终如一地抓紧抓好。
二、全体法官要切实增强自律意识,以严明的法纪约束和规范职务行为。法官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和司法权威,来源于严明的纪律约束塑造的高尚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是每一位法官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戒律,是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每一位法官应当以此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律、自警,倍加珍惜崇高的法官职业,正确行使审判权。
三、健全检查督促机制,狠抓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是
宪法类法律,具有崇高地位,各地法院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狠抓落实。上级法院要加强检查督促,把执行纪律情况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专题研究,经常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采取措施,拿出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务必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在法院廉政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