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8日)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强对血吸虫病、疟疾等重大疾病突发疫情的控制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
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一、前言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寄生虫病。据2002年全国血吸虫病调查统计,我国现有血吸虫病病人81万,钉螺面积35.2亿平方米。目前血吸虫病在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五省湖区及四川、云南两省部分山区流行较为严重。当自然环境因素突变,如特大洪水、干旱、地震后,可造成钉螺扩散、感染性钉螺密度升高、人群感染机会增加,血吸虫病急性感染人数剧增。为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暴发流行,加强对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目的
确保一旦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案启动条件
凡发生血吸虫病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即启动本预案。
对于既往无疫情或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发生本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有关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判定和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人诊断标准,参照《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GB15977)执行。
(一)急性血吸虫病
1、疑似病例标准
(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