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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央五部委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经审办字[2003]2号 2003年2月27日)


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
  根据中央五部委第一次联席会议精神,在近几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经征求中央五部委的意见,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

附件1: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由中纪委、审计署牵头。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部门一位部级和一位司局级领导同志。因工作需要,审计署可派两位部级领导同志和一位司局级领导同志作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审计署参加联席会议的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审计署参加联席会议的领导担任。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审计署。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席会议各部门的联络员和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中央与地方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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