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发[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认真学习借鉴辽宁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2003年3月5日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 辽宁省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试点工作,多次赴辽宁考察试点情况,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专门成立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对辽宁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辽宁试点进展情况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42号)的要求,辽宁省制定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2001年7月1日开始组织实施。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任务基本完成。从2001年1月1日开始, 国有企业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裁员不再进中心,原来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后按规定出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到2002年底,全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2000年底的4801个减少到371个,在中心的下岗职工由44万人减少到3.9万人, 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由18万人增加到82万人。累计有124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达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计划人数的95%,其中有近一半人员现已实现了再就业。共支付经济补偿金102.3亿元,人均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