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科技部、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汽车生产和使用的紧急通知
(发改产业[2003]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经贸委(经委)、卫生厅(局)、科技厅(科委、科技局)、环保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防治非典的专用救护车、医疗废物转运车和消毒车等车辆的需求量增加。为有效保护驾驶员和医务人员的安全,防止非典传染及污染环境,规范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的生产
生产用于防治非典专用汽车等车辆必须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认的企业。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用汽车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同时必须满足防治非典工作的特殊需要,具体规定是:
(一)救护车
1.驾驶室与医疗室要严格空气隔离。
2.车厢(包括驾驶室与医疗室)的所有内饰材料表面应平滑,具备抗菌、阻燃、耐腐蚀、易清洗消毒、防水的功能。
3.医疗室要保持密闭并在其下部安装具有高效空气过滤消毒的排风装置。两侧或后部应安装可紧密闭合的车窗。
4.安装紫外线消毒灯和密封的污物存放器。
5.安装完备的氧气供应装置,其容量不少于20升(常温常压)。
6.与驾驶室及外界的通讯设备。
7.医疗室的冷气和暖风设施应独立控制。
8.监护救护车要为安装有关医疗设备设计固定装置,增加车载电瓶容量,安装足够数量的多用途电源插座,满足车装设备的供电要求。
(二)医疗废物转运车
1.采用厢式运输,有医疗废物转运标识,驾驶室与医疗废物厢体空气要严格隔离。
2.厢体坚固并具有密闭、保温、防渗性能。所有内表面及内部转角应平滑,并具备抗菌、阻燃、耐腐蚀、易清洗消毒、防水功能。
3.厢体应便于医疗废物专用容器的装运和固定。在收集、转运过程中,应确保厢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