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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
 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国税发[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经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行为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入开展“两个务必”教育,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
  各级税务机关要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胡锦涛同志重申“两个务必”的重要讲话(见2003年1月3日《人民日报》),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保持“两个务必”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树立为党和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自觉抵御腐朽思想侵蚀,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使艰苦奋斗的精神在思想上真正扎根、在行动上自觉体现。
  二、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一)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
  1.税务系统内部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工作餐,不陪餐。
  2.各级税务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安排系统外部接待用餐,要本着节俭、文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不搞大吃大喝。
  3.上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机关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要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用餐。
  4.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饭店和娱乐场所聚餐和举办联谊活动;不准利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时机用公款安排宴请;不准用公款宴请亲朋好友;会议、培训一律安排工作餐,严禁利用会议、学习、培训之机公款相互宴请。
  5.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纳税人的宴请。
  (二)坚决制止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收受礼金、礼品
  1.在税务系统内部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送礼。
  2.各级税务机关在公务活动中,严禁索取、赠送或接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按规定登记上交。
  3.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严禁以各种名目在下属单位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个人或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占用下级机关或纳税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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