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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5月1日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见附件2)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见附件1),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抵、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销售价格”以本通知第二条要求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免税进口料件,其中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未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未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未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销售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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