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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7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电力监管工作,建立统一的电力监管体系,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三)参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拟定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
  (四)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五)参与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协同环保部门对电力行业执行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六)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管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
  (七)依法对电力市场、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
  (八)负责监督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研究提出调整电力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负责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
  (九)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组织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议。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7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部)。
  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重要会议;管理机关财务、档案、资产、保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和其他行政事务;负责电力市场统计,统一对外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负责电力监管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电力监管国际比较研究;管理电力监管派出机构的涉外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项目;负责组织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人员出访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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