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及时进行反馈。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安排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国办发85号文)和《关于印发(2002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5号,以下简称部发25号文)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现象仍还存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整顿“死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部署,2003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必须坚持持久作战、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按照国办发85号文和部发25号文的要求,继续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回头看”、查处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为重点,将治理整顿同规范矿产资源的日常管理结合起来,认真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积极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早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
  一、开展“回头看”,巩固整顿成果
  认真对照国办发85号文和部发25号文的各项要求,组织治理整顿“回头看”。
  (一)全面清查勘查开采活动。对辖区内重要矿区、重点矿种进行清查,继续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及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防止违法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现象死灰复燃。对整改不合格的小矿山和小选厂,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实施关闭。
  (二)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整顿中的“死角”和“硬骨头”,特别是新闻媒体披露的、矿产督察员提出的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出现的新问题等,要迅速组织力量,重点整治和及时查处。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非法办矿、干扰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管理责任制。对在管理中越权违规发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行政不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而未得到查处或因查处不力未得到制止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