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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关于《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关于
 《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
 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机发[2003]8号)


  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经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于2003年4月12日,下发了《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卫机发8号),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处理工作。为了便于各级卫生、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及乘客确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范围,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
                           交通部
                           铁道部
                           民航总局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      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

          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一、接触者的判定
  对于交通工具中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的人员,可根据所乘交通工具以及接触程度的不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判定:
  (一)飞机
  1、乘坐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过滤颗粒小于0.3微米)客舱空气过滤系统的民用航空器,舱内下列人员应作为密切接触者:(1)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2)在上述区域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航空器内的其他人员属一般接触者。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均应被认为是密切接触者。
  (二)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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