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再
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3]227号 2003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在各地落实再就业政策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有关考核指标的几个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作为各地落实再就业目标责任的依据。
一、 关于净增就业岗位的考核
(一)净增就业岗位的概念
净增就业岗位(同新增就业人数)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类城市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就业人数的净增长。净增就业岗位反映在统计数字上,是实际从业人数的净增。其计算公式为:
净增就业岗位个数=期末从业人数-期初从业人数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类城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把增加就业岗位、有效控制失业和岗位流失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提出明确的净增就业岗位年度目标,将此列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2.要将增加从业人数的工作目标分解到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层层落实责任。
3.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台账,记录从业人员数量变动情况。
(三)统计办法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能,对净增就业岗位进行统计,并按季度对以下三类人员数据进行会审,确定净增岗位数:
1.单位从业人员(主要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2.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3.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
上述三类人员汇总的期末人数减去期初人数,即为本期净增就业岗位数(或新增就业人数)。
(四)考核办法
各地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审核统计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保证考核的客观性,中央和地方将通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定点调查,考核各地就业岗位净增情况。
二、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
(一)“就业”与“失业”的一般概念
1.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