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执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检查厂检记录以及厂检员对各项防疫措施实施监督的情况和相应记录;
(四)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一)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
(四)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日期
申请表编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填表说明
(一) 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 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文字简练、清楚。
(三) 加﹡的栏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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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 │ ┃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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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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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工商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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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 │ 年产值 万元,其中出口总值 万元 ┃
┃总产值 │ 年产值 万元,其中出口总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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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出口批次│ ┃
┃、主要 │ ┃
┃品种及输往国家│ ┃
┃(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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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车间 │ ┃
┃名称及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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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场 │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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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仓库 │ 面积: 平方米;容量 吨 ┃
┠───────┼──────────────────────────────┨
┃半成品仓库 │ 面积: 平方米;容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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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仓库 │ 面积: 平方米;容量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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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
┃申请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公章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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