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
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迅速、有效控制疫情蔓延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对医疗机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单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检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收到此文之日起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监督检查。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还要注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疫情报告
1、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和《
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1号),检查医疗机构疫情报告落实情况。
2、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和通过其他途径获悉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非典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取相应措施情况。
(二)消毒隔离
1、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卫机发10号)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2号)要求,检查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发热门诊、对疑似病例立即隔离留观、对临床诊断明确的病例及时转运到集中收治的医院隔离治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