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对外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处理。
(五)监狱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的纠风工作。
(六)劳动教养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劳教系统的纠风工作。
(七)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公证行业的纠风工作。
(八)法制宣传司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新闻、出版、音像单位的纠风工作。
(九)法规教育司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院校、科研单位的纠风工作。
(十)基层工作指导司负责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纠风工作。
(十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处理;处以下党员干部案件查处;党员的教育。
(十二)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司局级干部违纪案件及其他重大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各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直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司法部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协助地方党委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经党组同意,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工作由政治部负责。专门考核由纪检组牵头负责。
第十五条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和处级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部领导、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好的,应予以表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差的,要批评帮助,并限期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