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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264号)


  为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规范和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保证产地认定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以下简称产地认定)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www.agri.gov.cn)下载获取。
  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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