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
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2002年4月16日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