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国科[2003]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颁发的《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按照《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等完成的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应当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参照履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根据《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按照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数据软盘以及《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相关登记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按照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表格,《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表”停止使用。
《科技成果登记表》数据格式可从国土资源部网主页面上下载。网址:www.mlr.gov.cn
四、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设有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科技成果办公室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出具《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五、按照《
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科技奖和部门科技奖的成果必须是已办理过登记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