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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每次延期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均可以派人或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传、电报、电子邮件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规定,本规则中的工作日是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仲裁时,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示范仲裁条款



  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交易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附件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8,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1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5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5%
50,000,000元以上       392,5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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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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