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凭“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领取证书时,申请单位应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受理单位,并在资质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五条 未通过卫生部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卫生部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受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整改后批准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的批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附件4)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受理单位应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必要时,可按照本程序第六至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核。对于整改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在15日内做出批复意见。对于整改不合格的,按未通过资质审定办理。
四、其他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资质证书的,应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身变更、合并等):凭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凭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任命决定复印件。
第二十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受理单位申请续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申请表》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批准之日起每届满一年前一个月向受理单位提出年检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申请表》见附件6。卫生部应在收到年检申请后30日内做出年检是否合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