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评估
第七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当在收到受理单位有关申请资料后,在15天内组成5人或7人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的专家由卫生部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抽取。技术评估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第八条 现场考核程序和内容:
1、与申请认证单位接洽,安排技术评估日程;
2、听取法人或相关负责人汇报机构资质申请的基本情况;
3、听取技术负责人汇报技术方面情况;
4、按样品交接程序交接考核样品;
5、笔试;
6、核查有关的规章制度、质量手册、操作程序、档案资料和相关资料;
7、查验有关设施、仪器设备、工作场所;
8、现场操作考核;
9、收取考核样品检测报告;
10、专家组讨论评审意见,并进行投票,做出现场考核结论,填写技术评估表;
11、向申请单位反馈现场考核意见及建议;
12、听取申请单位对现场考核结果的意见及解释、说明;
13、对有争议的问题,必要时进行复核。
第九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60天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完成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应由考评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第十条 技术评估单位应在结束现场考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原始记录、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受理单位。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应在接到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技术评估程序审核和技术评估意见的汇总,做出综合性审核结论,上报卫生部审批。
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后批准、建议不批准。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卫生部资质审定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在接到卫生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复印件归入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