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向卫生部指定的受理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简介;
6、实验室有关资料;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申请资料的调整,以申请受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可向卫生部指定的受理单位索取或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gov.cn)。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第三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四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由资料接收者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附件2)签字,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第五条 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和复核者签字。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及时与技术评估单位联系,以确定现场评审日期。并在15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报卫生部,一份归入档案备查。受理通知书应加盖公章。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未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未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并加盖公章。未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报卫生部,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转卫生部指定的技术评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