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0日)废止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办法监发[200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指定以下单位承担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受理和技术评估工作。自2003年6月1日起受理以下资质的申请。各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可参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1、受理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邮编:100007
咨询电话:010-64047878转2160
2、技术评估单位: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职业卫生)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9号
邮编:100050
咨询电话:010-63040705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放射防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康街2号
邮编:100088
咨询电话:010-62389943
二、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
受理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联系方式同上)。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
受理单位和技术评估单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联系方式同上)。
附件: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