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第
五条规定执行。
十七、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核准”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6月17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的规定办理。
十八、取消“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登记核准”项目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发放国内外汇贷款,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规定执行。
十九、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年检审核”项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
五条规定,停止执行2001年3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农业部发布的《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1]49号)中第
十六条“外汇局对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实行年检制度”、第
十七条“外汇局各分局应当于每年5月30日以前将年检结果及当地各远洋渔业企业购付汇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当地渔业管理部门”和第
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应当在年检结束后将全国年检情况及远洋渔业企业用汇情况通报农业部,农业部应当将全国外汇年检情况向各远洋渔业企业公布,以建立企业间相互监督与举报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