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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宜公告

  十二、取消“保险公司境内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变更的审核”项目
  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2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并于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备案。
  十三、取消“出口单位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到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审核”项目
  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2001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的规定,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交单。
  十四、取消“境内居民个人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的审核”项目
  境内居民个人将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四条规定执行,停止执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帐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91号)。
  十五、取消“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境内外汇划转的审核”项目
  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同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2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的规定,可以直接在开户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但要符合相应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十六、取消“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所在地银行国内外汇贷款核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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