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消“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的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大额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
二条规定执行。
五、取消“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项目
根据2003年4月1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的第
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不再到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同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进一步简化,具体操作办法见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一文。
六、取消“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审批”项目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1月12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5日起,外汇局不再收取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七、取消“边境易货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的审批”项目
边境易货项下支付定金或贸易从属费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53号)的第
一条规定执行。
八、取消“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经常项目外汇,一次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