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3]第1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对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
四条规定执行。
二、取消“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以下称“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
证券公司开立、变更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
三条规定执行。
三、取消“境内中资机构中长期外债融资条件的审批”、“境内中资机构融资租赁金融条件的审批”、“对外发债市场时机选择和融资条件的审批”、“项目融资金融条件的审批”四项审批项目
境内中资机构(包括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发行中长期外币债券、进行融资租赁和项目融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4月1日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第
一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