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消免税商品进口用汇及免税商店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需转为人民币销售的审批。将《
关于免税商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73号)第
六条修改为:“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总公司的进口用汇,应持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有效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将第七条修改为:“经营免税商品业务的公司销售免税商品不得收取人民币。如购进的免税商品因货损、积压等转为人民币销售,需购汇支付境外货款时,应持公司出具的免税商品货损、积压情况清单以及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四、取消境内居民个人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的审核,停止执行《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帐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91号)。境内居民个人将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时,按下列规定办理:居民个人将由境外汇入的、未经划转或提取现钞的境内现汇存款,可以汇给原汇入人,但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金额及存款利息之和。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内现汇帐户汇出手续时,须提供外汇存款汇出申请、原外汇汇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汇出手续。
五、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情况的年检审核,停止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农业部发布的《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1]49号)中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和第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