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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五)依法可以当场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
  (六)其余两份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及时交监察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存档,一份送本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备案,并按规定上交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当事人姓名;
  (二)主要违法事实、情节;
  (三)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条款;
  (四)处罚的形式和数额;
  (五)处罚执行方式;
  (六)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诉讼权利及期限;
  (七)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行政负责人;
  (八)监察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九)作出处罚的地点;
  (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十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一并列入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方式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经当事人提出的,可以当场执行。不属上述情况的罚款,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申辩的,监察员应当听取并复查。
  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不停止当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案件调查

  第三十一条 举报民用航空违法案件可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民航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受理口头举报案件时,应当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但电话举报的除外。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的,民航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组织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并从接受之日起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三十三条 监察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参加对违法案件进行检查、调查、取证的监察员不得少于两名。
  监察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监察员回避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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