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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对原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或因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的,可由办案的司法机关向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三)对重大、疑难、特殊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向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四、受理程序
  (一)司法机关申请复核鉴定,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机关申请复核鉴定的公函;
  2.复核鉴定委托书;
  3.全部案卷材料以及原鉴定书。
  (二)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鉴定。
  五、组织鉴定
  (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接受鉴定委托后,应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专家进行复核鉴定,并确定一名专家为召集人。在鉴定活动中,如鉴定意见遇重大分歧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增加专家人员进行鉴定。
  (二)鉴定工作一般从专家委员会接受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三)参与原司法鉴定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案件的复核鉴定。
  (四)复核鉴定专家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案件鉴定结论有直接利害关系及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回避。
  (五)根据案情和工作需要,经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专家委员会可特邀1—2名技术专家参加鉴定。
  (六)鉴定后应提出鉴定结论。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应进行表决,鉴定结论采纳多数专家的意见。同意鉴定结论的专家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七)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本市的终局性结论。
  六、鉴定文书
  (一)每例鉴定完毕后,办公室应形成鉴定纪要和出具鉴定文书。鉴定纪要应写明组织鉴定的情况,以及专家讨论中的各自意见及结论。鉴定文书应完整、客观、内容包括:前言、伤害摘要、检验情况、分析说明、鉴定结论五个部分。
  (二)鉴定纪要一式2份,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归档;鉴定文书一式3份,委托单位、专家委员会、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1份。
  七、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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