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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鉴定。
  五、组织鉴定
  (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接受鉴定委托后,应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组织5名以上单数的专家进行鉴定,并确定一名专家为召集人。在鉴定活动中,如遇重大分歧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对鉴定专家进行调整或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二)鉴定工作一般从专家委员会接受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疑难案件经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
  (三)参与原鉴定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案件的复核鉴定。
  (四)复核鉴定专家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该案件鉴定结论有直接利害关系及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回避。
  (五)根据案情和工作需要,经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专家委员会可特邀1—2名技术专家参加鉴定。
  六、鉴定文书
  (一)鉴定后应提出鉴定结论。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应进行表决,鉴定结论采纳多数专家的意见。同意鉴定结论的专家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二)每例鉴定完毕后,办公室应形成鉴定纪要和出具鉴定文书。鉴定纪要应写明组织鉴定的情况,以及专家讨论中的各自意见及结论。鉴定文书应完整、客观,内容包括:前言、伤情摘要、检验情况、分析说明、鉴定结论5个部分。
  (三)鉴定纪要一式2份,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归档;鉴定文书一式3份,委托单位、专家委员会、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1份。
  七、权利和义务
  (一)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了解专家委员会工作情况、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参与司法鉴定,并在鉴定活动中发表鉴定意见、对鉴定结论进行表决;
  3.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鉴定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
  2.接受指派参加司法鉴定;
  3.自觉遵守回避的原则;
  4.对司法鉴定活动、案件内容和当事人隐私保守秘密;
  5.接受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指派出庭作证;
  6.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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