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证明作用,以维护司法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20条,结合本市的实际,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批准,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一)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本市法医专家和临床专家组成,受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二)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聘任,根据情况可适时调整。
(三)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暂时设在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工作任务
(一)承担本市人身伤害的复核鉴定。
(二)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
(三)组织开展有关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疑难问题的学术研究,进行相关标准的制定。
(四)市内各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五)其他应由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承担的鉴定工作。
三、受理范围
(一)司法机关对原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的,可由办案的区县和区县以上司法机关向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二)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对原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或因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的,可向办案的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办案的司法机关向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三)对重大、疑难、特殊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向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四、受理程序
(一)司法机关申请复核鉴定,由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机关申请复核鉴定的公函;
2.复核鉴定委托书;
3.全部案卷材料以及原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