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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
 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1999年5月13日 司发通[1999]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一项重要任务。逐步建立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司法鉴定新体制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为改变司法鉴定工作的无序局面,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建设,1998年6月18日上海市成立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没在上海市司法局),作为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同时成立了人身伤害和精神疾病两个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附件:一、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三、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附件一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
  2.负责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文件和制度的起草,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调查研究、组织对外宣传、信息工作、信访工作、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
  3.筹建各类专家委员会,提出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
  4.对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提出建议;
  5.分类草拟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标准,并督促各司法鉴定机构认真执行;
  6.起草各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督促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的落实;
  7.协调各鉴定机构之间的关系;
  8.监督重大司法鉴定活动的开展;
  9.编制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所需经费;
  10.与物价等部门协调与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的事宜;
  11.制定鉴定人的进修和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12.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13.完成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14.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附件二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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