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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部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部属科研
 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6年4月7日 司发通[1996]051号)


部属各研究所:
  为促进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研究所的财务管理,保证合理有效地使用科学事业拨款,我部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加强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司法部关于加强部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强部属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科研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
  (一)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各单位尽快配齐必要的财会人员。
  (二)配备的财会人员必须能胜任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主管会计必须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科研单位的财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核算方法。
  (三)对财会人员要进行多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自身素质。一是要加强对现有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在工作中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二是各单位主管会计部门的领导,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财务人员,学习贯彻会计制度,掌握会计核算方法。三是为适应会计电算化发展的需要,应对财会人员加强会计电算化培训。
  (四)对不称职的财会人员,经帮助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尽快调出工作岗位。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一)部科研单位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健全单位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报部计财司备案。
  (二)各科研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制定的《科研单位会计制度》及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反映经济活动,各项收支应正确地在相应的科目中核算。
  (三)严肃财经纪律,保障资金的安全。依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开展工作。对重大开支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四)及时认真编制会计报表,按时向部计财司报送季报表(资金活动情况表、科学事业费支出明细表);在年度结束后,及时编报财务收支决算,接受司法部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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