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务院
 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1月14日 司发通[1996]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今年11月6日,财政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附有《1995—1996年财政拨给监狱、劳教单位各项经费情况调查表》、《1995—1996年财政拨给监狱各项经费情况调查表》。这是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坚决按《通知》精神办事,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完整、准确地向党委、政府汇报《通知》精神,积极争取支持,把国发[1995]4号文件贯彻落实好。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要求进一步

       贯彻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6日 财农字[1996]299号)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近两年来,各省(区、市)政府及财政、司法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帮助监狱、劳教单位解决了不少问题。但是,由于监狱、劳教生产单位亏损严重,财政拨付经费没有全部到位,监狱、劳教单位目前仍然十分困难。为此,国务院领导指示,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通知》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在1996年年底前落实监狱、劳教单位干警(含离退休干警)经费,以保证干警队伍的稳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