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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廉政建设
  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制约机制,狠抓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廉政教育,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关警察纪律要求的各项规定,秉公执法,在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减期、所外执行等工作中,坚持集体研究,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坚决反对行业不正之风,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工作保障
  1.各级领导机关按照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教所关于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硬件、软件”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建设。
  2.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切实保证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警力配备比例。
  3.对监区、分监区和大队、中队的人民警察实行倾斜政策。同等情况下,在晋职、晋级、晋衔、津贴、住房、奖金、学习培训、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在监区、分监区和大、中队工作的人民警察。重视在监区、分监区和大、中队发展党员。
  4.加强监区、分监区和大、中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按照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为监区、分监区和大、中队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枪支、警戒具设备等。
  八、考核评比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每年对监狱、劳教所上报的优秀监区、分监区和优秀大、中队考核评比一次。
  2.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挂钩。考核应考虑各项工作的整体水平。
  3.考核的办法: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
  4.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优秀、合格、不合格的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照司法部《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标准及实施意见》司发通(1995)107号文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报部备案。
  5.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不得评为优秀:
  (1)年内发生罪犯、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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