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
 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28日 司发通[1996]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治警、依法治监(所),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建设,特制定《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监区、分监区和

            劳教所大队、中队建设的若干规定

  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是依法对罪犯实行惩罚、教育、改造和对劳教人员实行管理教育,组织罪犯、劳教人员学习、劳动生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基层组织。为加强监狱、劳教所建设,特作以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及警力配备
  1.监狱下设监区、分监区,劳教所下设大队、中队。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一般为正科级建制,分监区、中队一般为副科级建制。
  2.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可分别按照500名左右罪犯和3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监狱的分监区、劳教所的中队可分别按照150名左右罪犯和100名左右劳教人员的标准设置。
  3.监狱的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的警力配备比例分别为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3%;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的警力配备比例不得低于罪犯或劳教人员总数的8%。
  4.监狱的监区设正、副监区长和正、副教导员,分监区设正、副分监区长和正、副指导员。劳教所的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和正、副教导员,中队设正、副中队长和正、副指导员。
  二、党的建设
  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应认真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及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大力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实行“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等。建立并落实党员工作目标责任制。
  三、领导班子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