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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第
十七条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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