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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90号 1998年6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司法部。司法部是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中国公证员协会。
 (二)划入的职能。
 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 (三)下放的职能。
 1.将地方政法院校的教学评估、专业设置、中专统考等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 2.将直属单位非公务出国人员护照的审批、申领、日常管理等职能,交给各直属单位。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
 (一)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 (四)制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 (六)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七)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委托,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草拟工作。参与制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法规,承办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法律事务。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管理直属高等政法院校,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 (八)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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