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设区城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建立和完善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制度
(一)根据管理水平、工作业绩、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等,管理中心对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不得超越权限。
(二)法人内部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是指管理中心授予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对其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管理权限。特别授权是指管理中心授予分支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基本管理权限以外的权限。
(三)基本授权包括以下事项:
1、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2、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3、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4、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6、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7、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四)特别授权包括以下事项:
1、在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或者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账户下设立二级账户;
2、编制并向管理中心报送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