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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
 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3]7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令第11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对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依法颁发给下列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2、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通过共同出资或合作方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3、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购买其他建筑业企业投资者股权后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颁发给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范围
  《规定》第三条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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