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可能导致投资者理解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动情况有障碍的,发行人应加以必要的说明,有关财务困难、障碍、或有损失,应在“财务风险”栏目中加以具体披露。所有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尤其应采用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的文字表述。
第十一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及未来两年内的发展计划,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的发展战略;
(二)整体经营目标及主要业务的经营目标;
(三)产品开发计划;
(四)人员扩充计划;
(五)技术开发与创新计划;
(六)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计划;
(七)再融资计划;
(八)收购兼并及对外扩充计划;
(九)深化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划;
(十)国际化经营的规划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说明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实现上述业务目标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实现上述计划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说明。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说明本次募股资金运用对实现上述业务目标的作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发行人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进行发展趋势预测,但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有关的假设基准等。
第十二节 募股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
(一)预计通过本次发行募股资金的总量及其依据;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募股资金投向项目的主要意见;
(三)募股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资本结构等的影响。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募股资金运用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条 发行人应充分考虑实际募股资金量不足或超过所申报资金需求量的可能。所筹资金尚不能满足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详细说明其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所筹资金超过了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披露多募资金的大体安排及资金管理措施,并披露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一条 如属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及立项审批情况(如需要);
(二)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股资金的具体用项及其依据,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三)所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主要技术人员要求,研究与开发措施,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等的供应情况;
(五)投资项目的产出和营销情况,包括产品现有和潜在生产能力,投资项目的产量、价格及产销率,替代产品,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六)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七)闲置资金(若存在)的利用计划,或资金缺口(若存在)的补充来源;
(八)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及处置方式;
(九)投资项目的效益分析,包括现金流、内部收益率、达产期、回收期和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等。
(十)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对外投资、与他人合资进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除相应披露上述具体内容外,还应主要披露:
(一)合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二)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
(三)合资方的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四)合资协议中有关可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及损失处理的条款,如合资方不能按时投资,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的补偿方式等。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对外股权投资组建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的,应主要披露:
(一)拟组建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等;
(二)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
(三)法人的组织及管理情况;
(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竞争关系。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收购在建工程的,应主要披露:
(一)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
(二)投资来源;
(三)还需投资的金额;
(四)负债情况;
(五)建设进度;
(六)计划完成时间;
(七)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收购兼并其他法人股份或资产的,应主要披露:
(一)被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
(二)收购的股份或资产;
(三)所收购股份或资产的评估、定价等情况;
(四)收购兼并后参股、控股的比例及其控制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发行人募股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用途,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的影响,包括对发行人财务结构、盈利预测、净资产收益率、股东利益等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上述应披露的各类募股资金用途,如涉及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应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依据。
第十三节 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确定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考虑的主要因素、股票估值的方法、定价过程、定价方法与最终商定的发行价格,以及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摊薄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历年股利分配政策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说明有无变化。
第一百六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历次实际股利分配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或损失的分配或负担政策。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发行后第一个盈利年度派发股利计划,包括次数、时间或不准备派发股利的原因。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人已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
第十四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建立严格信息披露的制度及为投资者服务的详细计划,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500万元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七)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