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图表形式披露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兼职情况、薪酬情况以及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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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职务│性别│年龄│任期起│简要经│兼职│薪酬情│持有公司 │与公司的其他┃
┃ │ │ │ │止日期│历 │情况│况 │股份的数量 │利益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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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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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八)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1、不少于最近三年的简要合并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三年末的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不少于最近一年的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2、列表披露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
3、管理层对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4、简要盈利预测表(如有);
5、股利分配政策和历年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6、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要管理人员、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财务指标。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发展前景分析、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和计划。若募股资金暂时闲置,披露管理措施。
第九十四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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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投资 │ 承诺投资 │ 实际投资 │ 实际投资 │实际投资项目产生┃
┃ 项目 │ 金额 │ 项目 │ 金额 │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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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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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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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应有针对性地披露其实际面对的特有风险,不必披露风险对策和措施。已在“特别风险提示”中披露的,不必重复披露。
第九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等。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九十七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如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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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经办人或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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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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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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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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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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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若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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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若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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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登记机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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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银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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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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