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七十三条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章节披露。
第十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七十四条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章节披露。
第十五节 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资金管理的主要内部制度。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前次募集资金的方式、募集资金的到位时间、募集资金数额、验资机构名称。
第七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前次募集资金时承诺的资金用途与实际运用情况的比较说明。含项目名称、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及建设期、计划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至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项目计划投资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的比较、项目的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展情况、项目预计效益与实际效益情况等。募集资金若投入多个项目,应分项目逐一说明。
第七十八条 若募集资金的运用和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效益,董事会应进行解释;若募集资金的运用发生变更,说明变更原因、变更程序及其公开披露的报刊及日期、变更后的投资及效益情况。
第七十九条 若募集资金尚未全部投入计划项目,应披露具体运用情况。募集资金若存放在金融机构,应披露金融机构的名称。
第八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第十六节 股利分配政策
第八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税后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若已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明确说明以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可分配利润数较低者作为利润分配标准。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实际分配情况。
第八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发行当年的分配股利计划。若不准备分配股利,应披露原因。
第十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五条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章节披露。
第十八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八十六条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章节披露。
第十九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八十七条 附录是招股说明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在指定报刊上刊载的配股说明书和增发招股意向书可不披露附录的具体内容,但应列明附录和备查文件的目录。附录应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主要包括:
(一)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全文(如有);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模拟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重组进入发行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如有);
(三)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第八十八条 发行人应将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发行人认为相关的其他文件作为备查文件,并告知投资人查阅的时间、地点、电话和联系人,备查文件在互联网上披露的,应披露互联网网址。
发行人可列示备查文件目录,至少包括:
(一)公司章程正本;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
(四)承销协议;
(五)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原件;
(六)盈利预测报告及其审核报告的原件(如有);
(七)不同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如适用);
(八)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九)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发行人的整改报告;
(十)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确认文件(如有);
(十一)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报告;
(十二)发行人律师为本次股票发行出具的法律文件;
(十三)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文件(如有);
(十四)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八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配股说明书摘要(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显要位置声明: